商标品牌节特辑 | 超凡代理案件获评中华商标协会“2024年度商标代理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9-19 作者: 来源:新闻 阅读量:71

2025年9月7日,在第十五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商标典型案例评析会议上,中华商标协会公布了“2024年度商标代理典型案例”,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凡”)代理的第70187010号“TOVE JANSSON”商标异议案入选。

图/第十五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商标典型案例评析会议现场
 

第70187010号“TOVE JANSSON”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TOVE JANSSON(托芙•杨松)女士是芬兰著名女作家、插图画家,1966年获第六届国际安徒生儿童文学奖,其创作的“MOOMIN/姆明”系列形象等的图书、动画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知名,衍生出博物馆、主题公园文化地标‌。被异议商标“TOVE JANSSON”与托芙·杨松的姓名相同。托芙·杨松已去世,因此无法再主张姓名权。其合法继承人已将“MOOMIN/姆明”系列形象版权转让给异议人姆明形象公司,并授权其在中国大陆使用和保护“TOVE JANSSON”姓名相关的财产性利益。

超凡代理异议人据此提起商标异议,主张异议人享有托芙•杨松女士的姓名相关的财产性利益。被异议人作为与托芙•杨松女士无关的其他主体,未经授权擅自将其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具有明显的恶意,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势必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了异议人的主张,认定被异议商标与“TOVE JANSSON”姓名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若作为商标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地来源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办案心得及案件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已故名人姓名相关的财产性利益可以通过继承、转让和授权的方式由第三方主体行使,并用于商标异议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灵活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名人姓名相同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体现了对名人姓名权及其衍生财产性利益的保护,也进一步彰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打击恶意申请的决心与趋势。同时,该决定预防了消费者因被异议商标与名人姓名相同而可能产生的混淆,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尤其是在涉及已故名人姓名与商标冲突时,明确了权利主体和法律责任。此外,本案也提醒在商标注册时应避免使用可能引发误认的他人姓名,尤其是名人姓名。

在本次异议案件中,代理人通过提交版权转让协议以及适格授权文件,确保权属证明链条完整、清晰,证明了异议人作为权利主体的合法性。同时,代理人积极引导异议人搜集合适的证据材料,并通过国家图书馆检索、互联网检索等多种方式补充搜集了大量有利证据,充分证明了托芙•杨松女士在中国的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与“MOOMIN/姆明”形象的关联性,以及其姓名中所附属的极高财产性利益。代理人精准地引用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作为法律依据,并结合案件事实,重点突出被异议商标很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的风险,并提交了部分在先类似案例请求适用一致的审查审理标准,最终成功说服审查员支持了异议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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